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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星斗
中国随想(四)
....在中国,有独立个性的有创造性的人往往被淘汰,按部就班、性格圆滑的人往往青云直上,占尽风光,此即中国特有的优败劣胜现象。所以,(旧)中国的教育以培养劣者为己任,以出现优者为可耻,优者往往会遭到开除的厄运。
中国不会出现思想大师,不会有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繁荣。
二
缺乏法治是传统中国的痼疾。二千年来,我们只有“法制”,即宰制、统治人民的法律,商鞅、韩非子就以法家著称,《唐律》还非常完备,但我们没有“法治”,即没有注重保护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依法治国。法制与法治两词,虽一字之差,但谬以千里。法治第一位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约束统治者的行为,第二位的是打击老百姓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法治的根本原则是司法独立。而法制则是专门对付人民、压迫人民的,法律成为统治者的工具。
中国古代有一种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统治者将法律视为工具、玩具,可以任意解释它、歪曲它、践踏它。
胡适认为:宪法不应是一纸空文;侵犯人权,一者来自民间的个人和团体,另一来自政府机关。特别是要以宪法防范第二类。
李大钊说:宪法“为国民之自由而设,非为皇帝、圣人的权威而设;为生人之幸福而设,非为偶像之位置而设”,“只有愚暗与虚伪是顶危险的东西,只有禁止思想是顶危险的行为”。
陈独秀说:“政府一方面自己应该遵守法律,一方面不但要尊重人民在法律以内的言论自由,并且不宜压迫人民法律以外的自由。法律只应拘束人民的行为,不应拘束人民的言论”。
罗隆基说:“法治的真义是执政者的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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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认为,宪政不是高不可攀的理想,而是现实生活的习惯。宪政的学习方法就是实行宪政,民治的训练就是实行民治。并说:“民主政治的好处在于不需要出类拔萃的人才…,在于‘集思广益’,使许多阿斗把他们的平凡常识凑起来也可以勉强对付;在于给多数平庸的人有个参加政治的机会,可以训练他们爱护自己的权利。”
现代司法遵循米兰达规则:警察审讯时的口供不作为定罪的证据;律师在侦讯阶段就介入,以制约警察,但律师不得串供、包庇;审讯时要先告知被告有沉默的权力,可请律师,如请不起,国家将免费提供律师;审判前法官不介入,不先定罪,一切法庭上见。原告与被告、公民与政府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中国传统的司法是:行刑逼供,没有律师为被告辩护,法官受当权者意志的左右,不独立;未审判先定罪,审判流于形式,基本上没有民告官、民告政府的事,官、政府处于统治者的优势地位,臣民处于被统治的弱势地位,臣民就是草民。
可以说,中国社会需经历三个转变:从农业社会转变为后工业社会、信息社会,从人治社会转变为民主法治社会,从古代中华文明转变为现代中华文明。所以,中国既要实现工业、农业、科技、国防的四个现代化,还要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的全盘的、整体的现代化;既要将人民从无产转变为有产、从劳动者转变为知识者,还要从旧社会的被统治者地位转变为真正的当家作主者;要从人治、专制、官有的古代文明转向民主、法治、公平的现代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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