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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安福县对“不作为党员”实行诫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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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0 13: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章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针对部分党员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且缺乏明确标准进行处置的现状,江西安福县紧密结合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准备工作,制定出台了“不作为党员”诫勉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党员的监督管理

  认定标准:诫勉对象为在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但未达到党纪处分标准。具体有以下9种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党员”,则实行诫勉谈话:不能带头贯彻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在群众中散布消极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党组织决定不满,不能教育引导周围群众,维护社会稳定,参与集体上访的;政治热情减退,违背职业道德,工作拖拉,群众反映比较大的;在经济利益面前,自身要求不严,违反党的廉洁自律规定,但不够党纪处分的;在群众中拉帮结派,
散布不利于团结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赌博、宗教迷信、“法轮功”和其他邪教组织等活动不制止,甚至参与的;无正当理由,违反“三不”规定到一定期限的,(“三不”,即连续四次不参加组织生活、四个月不交纳党费、四个月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被评为基本合格党员或不合格限改党员的;其它问题需要诫勉的。
  诫勉程序:诫勉程序分为组织考察与审定、组织教育与实施、组织整改与处理三个阶段,采用口头、书面告诫两种形式。一是口头诫勉。对确定的“不作为党员”,由其所在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口头诫勉,诫勉期限为一个月。口头诫勉期满后,所在党支部组织人员对其进行考核审定,对改正错误的解除诫勉。二是书面诫勉。对口头诫勉后仍没有改正错误的,由党支部对其下发《诫勉通知书》,诫勉期限为一个月
。书面诫勉期满后,被诫勉的党员必须在一周内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送交所在党支部,由党支部组织人员再次对其进行考核。对确已改正错误的,解除诫勉;对认识不足,没有改正错误或又发现其他问题的,再延长诫勉期一个月。
  处理办法:被口头诫勉的“不作为”党员,当年不得评优;对年内连续两次被书面诫勉的,年终作不合格党员处理;对两次以上书面诫勉,仍教育无效的,按组织程序予以劝退或除名。
发表于 2008-12-10 23: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参与集体上访的???:L :( :o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1 12:2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果就不小得啊,,要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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