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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规定:核心风景区内乱建可罚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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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30 08: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1日,记者从江西省建设部门获悉,从当日起,江西正式开始施行《风景名胜区条例》(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江西核心景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风景名胜区乱扔垃圾可罚50元

  据江西建设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从昨日起,《风景名胜区条例》已在江西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的;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江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并将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处以5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

  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以同样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旅游部门将联手其他部门共同管理

  省旅游局的工作人员称,风景名胜区是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命名的风景名胜资源集中的区域。我省共有8处风景名胜区,其中庐山风景名胜区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中的文化遗产。此次我省开始实施《条例》,可以更加规范全省风景名胜区内旅游资源的管理。

  据悉,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还涉及许多部门,包括建设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等,单靠旅游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因此,今后旅游部门将联手其他部门共同经营管理好风景名胜区。


作者:夏岚
来源:江南都市报
编辑:吴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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